發布時間:2019/7/3 16:46:24 信息來源:審計法務部 廖娟 瀏覽次數:14370
5月21日,我參加了集團公司舉辦的《國有企業勞動用工合規管理》專題培訓。眾所周知,在勞動關系中,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平等主體,但是基于勞動者的相對弱勢地位,《勞動法》與《勞動合同法》更傾向于保護勞動者,對用人單位在用工方面的合法性及合規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因此,對于企業而言,尤其是國有企業,加強勞動用工的規范化及標準化管理顯得尤為重要。但企業的規范化及標準化管理離不開各項規章制度的支撐,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相當于企業的"內部法律法規"。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的有關規定,用人單位制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決定重大事項,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,否則不可以作為處理勞動者的合法有效依據。企業在規章制度的制定及執行過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風險:
一、規章制度可操作性差的風險
企業的規章制度作為管理員工的依據,要具有可操作性。有些規章制度就不具備可操作性,例如某單位規定員工曠工兩次解除勞動合同,員工曠工1年但只有這一次,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,所以正確的表述應為員工累計曠工多少天或者連續曠工多少天以上,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
二、規章制度的條款缺失的風險
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的時候往往考慮不周全,而且隨著社會環境和企業的不斷發展,在企業管理過程中會不斷出現新的情況,而規章制度的制定不可能窮盡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,最終導致出現問題找不到相應的規章制度。
三、規章制度舉證不能的風險
規章制度必須同時滿足四個要件,即內容合法、程序合法、公示告知,且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,才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,才能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。否則,企業根據制定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,不但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,還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雙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。
作為國有企業,公司應不斷完善并及時更新規章制度,使規章制度的實體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規定;作為勞動者,也應該自覺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。雙方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,才能實現企業和個人的共同發展。